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追根溯源”:研究揭示植物水杨酸信号和合成通路的起源进化机制******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土壤植物互作团队揭示了绿色植物中水杨酸信号和合成通路的起源进化过程,以及陆地化过程中水杨酸的重要作用。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分子植物(Molecular Plant)》上。
绿色植物中水杨酸信号和合成通路的起源与进化示意图
植物激素水杨酸在植物应对陆地多种多样的生物和非生物胁迫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关于植物中水杨酸合成和信号中关键蛋白的起源和进化过程,以及水杨酸是否普遍存在于绿色植物中及其在陆地化过程中的作用仍有很多未知。
该团队于2017年解析了水稻根中水杨酸合成的路径,并阐明了水杨酸调控根系发育的机制。在此基础上,该研究进一步系统地揭示了绿色植物中水杨酸合成和信号通路的起源与进化过程,同时发现基于花序分生组织异常基因(AIM1)的β氧化通路作为古老的水杨酸合成通路参与绿藻中水杨酸的合成。此外,该研究发现绿色植物中广泛存在的水杨酸对于绿色植物登陆后适应复杂的陆地土壤和高光强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该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水杨酸在植物与土壤互作过程中的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该研究得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创新专项及中国农科院科技创新工程等项目资助。
科普中国智惠农民
学术支持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徐磊
记者
宋雅娟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