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肖钢: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有独特优势******
中新网广州12月14日电 (记者 程景伟)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主办的南方财经国际论坛2022年会暨广东民营企业百强峰会14日以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如何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表主题演讲,他称,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应该鼓励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建设工作。
肖钢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独特优势,科技、产业、金融都比较发达,而且湾区各城市之间相互促进,正在深度融合。基于此,大湾区进一步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捷、高效流动,加快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就势在必行。
同时,要充分运用“一国两制”制度红利,大力打造大湾区协同创新共同体,以规则标准衔接来吸引全球的优质创新资源和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打造科技人才高地,创新招才引智的对接机制,优化创新合作的配套政策,特别是要大力支持青年双创(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湾区信用标准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他还称,大湾区应该积极发展科创金融,发展跨境金融服务,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强化科技创新辐射的带动作用,促进大湾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力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